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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 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亲属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签订施工、用工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太康县**镇**村刘某某家进行房屋工程建设,并将建设工程中的模板作业转包给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雇佣被害人薛某某等人安装、拆卸模板,在该建筑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对薛某某等工人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2020年7月6日15时许,被害人薛某某在建筑工地上拆卸模板、钢管等物品,不慎从三楼摔落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李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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