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2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10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10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祝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求购5000元2个冰毒,之后黄某甲向被告人黄某乙转达了该求购毒品的需求,被告人黄某乙在老家买了500元冰毒后回到深圳,之后与被告人黄某甲商议以2500元一个的价格卖给祝某某。2020年10月7日22时许,两被告人来到与祝某某约定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巷**号楼下后,被告人黄某乙因怀疑附近有民警埋伏,于是到附近的美宜佳便利店购买了白糖,之后将真毒品藏匿于附近的一个水表盖内,并将白糖当作毒品交付给购毒者,当被告人收取了5000元毒资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附近的**路**巷的水表盖上找到一小包0.31克的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二十三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