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18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号。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15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居委会**巷**号。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15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9日16时许,罗湖公安分局民警在罗湖区**小区**栋进行清查。当来到502房时,发现该房间经过改建,在房内右手第一间房检查时,发现房内有两名男子,神情慌乱, 民警即对该房间进行了检查,在房间梳妆台的抽屉内发现疑似毒品“K”粉5小包,在沙发上的收银箱内发现疑似毒品“K”粉11小包、疑似毒品冰毒13小包。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侦查。经侦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合伙出资购买毒品用来贩卖。经鉴定,查获的毒品“K”粉共重113. 4克,检出氯胺酮成份;毒品冰毒共重18.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复印件)、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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