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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诉刑诉〔2014〕6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0********, 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商谋后,将事先承租的一辆桂N****9号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开至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翠湖新城后门,利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和身份证冒充该车车主梁某某,以该车作抵押与张某某签订借据,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万元。

2.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广西钦州广欣汽车租赁行承租一辆桂N****8号本田小轿车后,将该车开至南宁并伪造该车的车辆登记证和车主身份证,次日,黄某甲在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阳光新城碧涛苑外冒充车主刘某某以该车作抵押与曾某某签订借条,骗取曾某某人民币7万元。

3.2013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商谋后,将事先承租的一辆桂N****9号雪佛兰小轿车开至南宁市青秀区东方广场附近,利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和身份证冒充该车车主郑某某,以该车作抵押与陈某甲签订借据,骗取陈某甲人民币5万元。

4.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骏锋汽车租赁服务部承租一辆桂N****9号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后,将该车开至南宁并伪造该车的车辆登记证和车主身份证。2013年10月13日20时许,黄某甲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村十一组上尧小区附近,冒充车主陈某乙以该车作抵押,与黄某丙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骗取黄某丙人民币7万元。

5.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商谋后,由黄某乙委托黄某丁在广西钦州市宏达汽车租赁服务部承租一辆桂N****8号日产轩逸小轿车,黄某甲托人伪造该车的车辆登记证和车主身份证。2013年10月24日,黄某甲、黄某乙将该车开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路尾,冒充车主王某某以该车作抵押,与梁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欲骗取梁某某人民币7万元,后被梁某某等人当场发现并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件鉴定证明、借款抵押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购车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等;

2. 证人陈某乙、黄某丁、刘某某、黄某戊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丙、梁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 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甲参与诈骗五起,数额达32万元,黄某乙参与诈骗三起,数额达18万元,数额均属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谭莹

2014年8月8日  

附:1.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全部案卷肆册,提讯证、换押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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