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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甲,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黄某乙,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一出租屋(户籍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被告人黄某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19年12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二被告人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共谋,由他人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微信账号。被告人黄某甲纠约被告人黄某乙,由被告人黄某乙负责提供微信账号用于制作虚假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利用何某某被盗的微信账号冒充被害人何某某向其亲友借款,并通过上述虚假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何某某的亲友曹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钱财,共计骗得人民币11900元。

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先后被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丽萍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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