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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黄某甲,小名黄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前岗乡王家村**屯**组,现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一龙花园1栋**单元**楼。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惠市米沙子镇于家店村**屯**组,现住德惠市龙凤祥城C15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意外摔伤(右股骨近端骨折)在德惠市米沙子镇**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25日至5月3日,花费17538.08元),黄某甲为了骗取医疗保险金,与妹妹即被告人黄某乙合谋,以黄某乙的身份住院、治疗。被告人黄某甲出院后,被告人黄某乙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谎称自己为受伤者,并提供相关材料、信息,用黄某乙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格,骗取新农合保险共计人民币10244.45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新农合保险材料;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1年1月2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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