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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6人开设赌场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九指),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梅陇镇永红村委会**村**号,住海丰县梅陇镇**路**楼**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梅陇镇永红村委会**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甲(别名胡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梅陇镇水踏村委会**村**号,住海丰县梅陇镇**小区**栋**梯**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梅陇镇永红村委会**村**号,住海丰县梅陇镇**街**楼**房。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任海丰县梅陇镇水踏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梅陇镇水踏村委会**村**号。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丁,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梅陇镇永红村委会**村**号。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报请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我院审理,于同年4月7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发现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的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罪一案与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遂于2020年5月21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胡某甲、黄某丙、胡某丙、黄某丁伙同同案人骆某某、陈某某、黄某戊、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十人断断续续于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后在海丰县梅陇镇汇富酒店后面巷道内开设赌场,黄某甲、黄某乙、胡某甲、黄某丙、胡某丙、黄某丁等赌场股东共同打理经营赌场,轮流“做庄”或赔付赌资、在场望风看水,提供赌具“铜宝”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6年8、9月,参赌人员王某乙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参赌“铜宝”时,偷换庄家的赌具“铜宝仁”,并利用感应器“出千”从赌场获取钱财,后王某乙的“出千”行为被识破,最终王某乙将22万元退还赌场。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获利5000元,黄某乙获利2000元,胡某甲、黄某丙、胡某丙各获利8000元,黄某丁获利350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某甲在海丰县梅陇镇梅溪路与人民二路东交界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海丰县梅陇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月30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主动向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胡某丙在海丰县附城镇三十米大道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某丁主动向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胡某甲、黄某丙、胡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胡某甲、黄某丙、胡某丙、黄某丁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胡某甲、黄某丙、胡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胡某甲、胡某丙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5月21日 

附件:《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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