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4人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97********,黎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保亭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98********,黎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9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9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l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和黄某戊驾驶二轮车途径保亭县巷中国银行旁时,听见蓝某某、黄某已、吴某某在路边大声说话。黄某甲误认为黄某已、蓝某某想打他们,于是叫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黄某戊回去打黄某已、蓝某某。黄某乙从电动车坐垫内拿出一根甩棍,黄某丙从郑某某的摩托车后箱拿出一根甩棍,随后黄某甲驾驶电动车拉着黄某乙和黄某戊,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拉着黄某丙返回保亭县龙泉巷中国银行旁。黄某甲驾驶电动车撞倒吴某某的电动车,吴某某见状逃跑。郑某某、黄某甲和持甩棍的黄某乙、黄某丙上去殴打蓝某某、黄某已。蓝某某、黄某已被打后逃跑。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和黄某戊也逃离现场。经鉴定,蓝某某伤势属轻微伤,黄某已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2020年9月8日2时许,黄某乙在保亭县城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8日,黄某丙、郑某某和黄某甲分别到城镇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甩棍一根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戊、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黄某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黄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