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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3人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9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靖西市**乡**村**屯**号,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路**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9********,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靖西市**镇**村**屯**号,住深圳市**区**街道**村**厂**宿舍**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靖西市**镇**村**屯**号,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厂**宿舍**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 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厂西门对面新百佳小卖部门吃烧烤时,被害人饶某某(未成年)、李某某正好路过。后被害人饶某某将被告人黄某甲误认为其朋友,遂拍了其肩膀打招呼。发现认错后,被告人黄某甲先让被害人饶某某蹲下道歉,饶某某道歉结束并离开时,被告人黄某甲认为其态度不够好,遂与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某甲先持塑料凳殴打被害人李某某,饶某某见状与之扭打起来,被告人黄某乙遂持啤酒瓶击打被告人饶某某头部,被告人黄某丙亦加入对饶某某、李某某的殴打。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监控录像截屏;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内容为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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