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11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新苑**号楼****室。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花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号楼**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开发区**职工公寓**号楼**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7月2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号楼**单元**。因赌博,于2013年8月1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大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小区**号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9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凤山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开发区**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路口**厂对面2楼租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开发区**厂职工公寓**室。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

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韦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伙同郑某甲(在逃,另案处理)、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已组成一个以黄某甲为主要纠集者、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德化县区域内为非作恶,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1起、开设赌场4起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于2019年10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己于2019年10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甲、黄某丙、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韦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1名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该犯罪团伙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1. 2016年7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因经济纠纷与林某乙发生争执,遂召集被告人吴某甲及郑某甲、聂某某等人在德化县龙浔镇路尾巷移动公司外的路上持砍刀欲殴打林某乙,因林某乙逃跑,被告人陈某乙又召集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林某甲及郑某甲、聂某某、苏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追至德化县**镇**市场**行,与林某乙姐夫林某丙发生争执,并持电棍、砍刀等械具殴打、追赶林某丙,致林某丙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等人赔偿被害人林某丙经济损失8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取得林某丙谅解。

2. 2017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陈永胜(另案处理)因其女友吴某乙与魏某某、曾某某发生口角争执,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召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丙、林某甲、韦某某及郑某甲等人到德化县**镇**酒店门口,持砍刀、停车桩、铁质停车牌等械具对魏某某、曾某某以及闻讯赶来的李某甲进行殴打、追逐,并对李某甲的湘E0****号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进行砍砸,致魏某某受伤、湘E0****号越野车右侧车门损坏。

3. 2018年至2019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乙在德化县**镇**村偶遇拖欠被告人黄某甲高利贷债务的陈某庚,遂看住陈某庚并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得知后召集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驱车前往该地,用拳头殴打陈某庚的方式向陈某庚讨要债务。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因对苏某乙未能及时还债并欺瞒一事不满,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在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永胜商贸行内用拳脚殴打苏某乙的方式向苏某乙讨要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乙提供的谅解书、被害人魏某某提供的医疗材料、维修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李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魏某某、陈某庚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韦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移动公司门口监控视频、梅园酒店监控视频等。

(二)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

2017年9月份至10月份间的一天下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韦某某将欠款人张某甲带至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永胜商贸行内,用拳打脚踢、电棍击打的方式,逼迫张某甲还债,至当日傍晚18时许,张某甲趁被告人韦某某不备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苏某丙、赖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韦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害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三)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1.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间,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彭某某、徐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协商,由黄某丙、彭某某、徐某丙等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放贷,后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乙、陈某戊、陈某甲等人相继到黄某丙、彭某某、徐某丙等人开设在德化县**镇**村山上、**开发区多处偏僻地等地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以每1万元每天收取300元的高额利息进行非法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指使被告人陈某丙到上述赌场帮忙抽水。被告人黄某甲从中牟利30万元,被告人黄某乙从中牟利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牟利0.8万元,被告人陈某丙从中牟利1万元,被告人陈某戊从中牟利1.2万元。

2. 2018年11、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乙经与徐某丁(另案处理)预谋后,召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出资5万元,由被告人黄某乙、陈某乙到德化县**镇**路**号**商行徐某丁开设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后被告人黄某甲又指使聂某某到该赌场协助放贷,从中牟利。

3.2019年7月份至8月份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丙、苏其林(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德化县**镇**村**号、德化县**镇**街**号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三仙”的形式,供陈某辛、徐某乙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提供资金、指使被告人陈某丁到该赌场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及负责抽水,又安排被告人陈某己为赌场望风、放哨。被告人吴某甲从中牟利0.3万元,被告人陈某丁从中牟利0.1万元。

4.2019年8月份至9月份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许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德化县**镇**号旁民房、德化县**镇**村**号旁民房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三仙”的形式,供陈某辛、陈某乙、黄某丙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提供资金、指使被告人陈某丁到该赌场向参赌人员放贷,又指使被告人陈某丙到该赌场负责抽水。被告人吴某甲从中牟利1.3万元,被告人陈某丙从中牟利0.24万元,被告人陈某丁从中牟利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郭某某、陈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名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陈某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201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丙在其位于德化县**镇**小区**幢**室的家中容留黄某甲、陈某甲、林某甲、刘某某、陈某壬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陈某丙到案后主动交代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壬、黄某甲、林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丙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二)被告人陈某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2019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己在德化县**镇**大酒店**号房开房,容留陈某甲、陈某丁、陈某戊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戊、陈某丁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己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三)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8年1月20日至同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于李某丙(已判决),以每日300元的工资,携带由李某丙提供的6万元到李某丙、陈某癸、陈某子(均已判决)等人开设于德化县**镇**路**小区后山上树林中的赌场内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陈某甲从中获利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人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丑、吴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李某丙、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甲、证人吴某丁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四)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海鲜烧烤大排档无故殴打苏某丁,致苏某丁脸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丁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甲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五)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

2019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到德化县**镇**小区地下车库**号停车位,盗走涂某乙放在闽C9****号轿车内的现金1000元、华为P20 Pro手机1部,价值2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德价认[2019]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韦某某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11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韦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已组成一个以被告人黄某甲为主要纠集者、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德化县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韦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为讨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陈某己分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韦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丙、韦某某、陈某丁、陈某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陈某戊有故意犯罪前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乙有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韦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韦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在协助被告人黄某甲到城东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参与随意殴打林某丙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林某甲、陈某丙、韦某某在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相对较小,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积极赔偿林某丙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徐建伟

  检察官 林仁耀

         徐晓莲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甲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丁、陈某戊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韦某某、陈某己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 被告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车辆、现金等财物现均暂扣于德化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