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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非法采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79********,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4********,壮族,大专文化,职业不祥,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

被告人黄某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苏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商量由黄某甲提供自家承包地作为采矿点;自己负责矿产的开采、运输销售矿石;黄某乙负责运送油料、放风看守;黄某丁负责在**镇**村**屯路口附近的大榕树下守路,后共同非法开采位于田某某**镇**村**屯“**坡”的碳酸锰矿。

2020年2月1日凌晨,黄某乙,黄某丁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已经开采的矿产品约967.8吨。同日14时许,黄某甲到江城派出所投案。

经百色市拍卖中心对查获的矿产品进行公开拍卖,得款壹拾万肆仟陆佰玖拾元正(¥104690元)。

经田某某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的774.23立方米碳酸锰矿的市场销售价值壹拾肆万伍仟壹百陆拾捌元正(¥145168元)。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该非法开采的矿区进行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252500.00)元。

案发后,黄某乙退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金壹万叁仟元正(¥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戊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碳酸锰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7月19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黄某甲手机号码1897768****、黄某丁手机号码1507764****、黄某乙手机号码1507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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