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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街**号。因犯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2014年9月28日被减刑提前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绰号“某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因犯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某某戊”、“某某己”),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某某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绰号“某某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赵某乙、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黄某戊、赵某丙、赵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商定一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找来杨某甲、杨某乙、黄某辛、农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帮庄家找补赌资和“吃点子”,安排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赵某乙、赵某甲负责望风和驾驶车辆接送赌客进出赌场。杨某甲、杨某某、黄某辛、农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赵某甲、黄某丙、赵某乙等人根据分工则由赌场支付每天一百至五百元不等的工钱。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9月11日,六被告人先后帮助黄某戊等人开设的赌场实施接送赌客、望风等工作,具体如下。

1.黄某戊、赵某丁等人从2020年6月13日至7月21日在大新县五山乡三合村常屯(锌矿)附近野外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赵某丁找来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等人看路望风及接送赌客进出赌场。2020年7月10日下午,该赌场被大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处,当场抓获农某乙、许某某、叶某某、赵某戊、韦某某、兰某某、零某某等7名涉赌人员,并移交五山派出所处理。

2.黄某戊等人按照事先分工于2020年9月9日在五山乡文应村布太屯一民房前,2020年9月10日、11日在五山乡文应村古梅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赵某甲等人负责看路望风,黄某丙、赵某乙负责驾驶车辆接送赌客进出赌场。9月11日下午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抓获赵某乙、赵某甲等三十名参与赌博人员,查获涉案车辆十五辆,收缴参与赌博人员赌资七万七千余元,赌具一批。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丁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9日和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乙和黄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黄某甲等人通过帮助黄某戊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活动中非法获利分别为:黄某甲6000元,黄某丁3000元,黄某丙2000元,黄某乙300元,赵某甲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赵某乙、赵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了牟取利益,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曾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现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丁、黄某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赵某乙、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海峰

                                    检察官助理 赵求贤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赵某乙、赵某甲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册,起诉书三十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六份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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