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队**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通过在腾讯游戏“万王之王3D”、“我叫MT4”等平台上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诱骗被害人支付领奖保证金,先后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08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罗某某3300元、聂某某4000元、赵某某7000元、张某某4000元。以上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黄某甲和黄某乙共同实施的诈骗事实
(一)2018年8月21日8时许,黄某甲和黄某乙在腾讯游戏“万王之王3D”游戏平台上,先由黄某乙负责在网上发送虚假信息并且留的客服QQ号为:28967****。被害人赵某某(未成年人)收到信息之后就加了该QQ号为好友。之后由黄某甲与赵某某通过QQ开始聊天,黄某甲接着将事先准备好的中奖链接发送给了赵某某,赵某某点开链接后发现中了68000元现金和一部5.8英寸的手机,之后赵某某按照要求填写了个人信息,黄某甲告诉赵某某要缴纳4000元的手续费,办理完手续后,68000元10分钟之内到达银行账户内,奖品1-3天内邮寄。赵某某当时表示同意,黄某甲将自己在老虎城赌博网站上注册的账号的充值二维码发给了赵某某,赵某某通过扫描二维码将4000元转账到黄某甲提供的账户内。随后赵某某问黄某甲什么时候能将钱转给他,黄某甲说还要交8800元的保障金,赵某某说最多可以交2000元,黄某甲说最低要交3000元,之后黄某甲又发给了赵某某在老虎城赌博网站注册的账号的收款二维码,赵某某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了3000元。黄某甲看到钱到账后就将钱转到黄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卡注册的银行卡里面,之后黄某甲通过黄某乙的微信将钱转给自己。
(二)2018年8月21日21时许,黄某甲和黄某乙在“万王之王3D”游戏平台上,先由黄某乙发送虚假信息并且留的虚假中奖客服QQ号为:84747****,中奖的奖品是68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被害人聂某某收到信息后就加了该QQ号为好友,接着黄某甲就和聂某某通过QQ开始聊天,黄某甲将事先做好的链接发给了聂某某,聂某某点开链接后按照要求输入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聊天中黄某甲就叫聂某某先交4000元钱的手续费,并且留了电话号码1861023****说是查询电话,当时聂某某不相信中奖信息是真的,黄某甲就威胁聂某某说不缴纳的话要被起诉,聂某某就说先缴纳4000元,开始黄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微信二维码发给聂某某,在扫描付钱的时候微信出现异常,黄某甲就说通过支付宝的方式付钱,并将一个支付宝账号发送给聂某某,聂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4000元钱到黄某甲提供的支付宝账号中。
(三)2018年8月23日8时许,黄某甲和黄某乙在“万王之王3D”游戏平台上,先由黄某乙用虚假客服QQ号(28967****),发送虚假中将消息。被害人张某某收到信息后,加了该QQ号为好友,接着黄某甲就和张某某开始聊天,黄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链接发送给黄某甲后,张某某就输入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接着黄某甲说要先缴纳4000元钱的手续费才可以领取奖品,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在老虎城赌博网站注册的账号的收款二维码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4000元。之后黄某甲要求张某某还要缴纳8800元钱的保障金,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就不再转钱,黄某甲就将钱转到黄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1500********)中,之后通过黄某乙的微信将3500元钱转到自己的微信中。
二、黄某甲单独实施的诈骗事实
2018年7月26日中午12时许,黄某甲在“我叫MT4”的游戏平台上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当时留的QQ号是46880****,中奖信息是中了68000元钱和一些礼品。罗某某收到信息后就加了该QQ,并且与黄某甲聊天。黄某甲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链接发送给罗某某,罗某某点开链接后填写了自己的身份信息,黄某甲看到罗某某填写了个人信息后就说要想领奖的话要先缴纳4000元钱的手续费,罗某某通过微信发了两个红包共400元给黄某甲。之后黄某甲又将自己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的二维码发送给了罗某某,罗某某通过扫描二维码向黄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了2900元,黄某甲收到罗某某转来的钱后就将其的微信和QQ号拉黑。
三、周某某实施的诈骗事实
2018年4月20日中午11时许,周某某在“QQ炫舞”游戏中通过52930****的QQ号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中奖的奖金是68000元和一部手机。被害人冯某某(在校学生)收到该信息后加了该QQ号为好友,但是当时周某某的这个QQ号被客服封号了,周某某就用另外一个QQ号50959****加了冯某某的QQ号为好友后开始聊天,周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链接发送给了冯某某,冯某某点开链接后就输入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周某某和冯某某说要先缴纳3980元钱的好处费,冯某某同意后,周某某就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发送给冯某某,冯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周某某的银行卡内转账了3980元钱。之后,周某某跟冯某某说要缴纳6870元钱的保证金,冯某某表示同意,又通过微信向周某某的银行卡内转账6870元。
2018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海南省定安县呀喏达酒吧内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电脑主机两台;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银行流水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脑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合谋在网络游戏平台上发送虚假的中奖消息诱骗被害人支付领奖保证金,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相同的手法实施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黄某乙、周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三部、电脑主机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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