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巷**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8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水泥匠,住江阴市**街道**苑**区**号**室。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江阴市**街道**苑**区**号**室。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充煤气,住江阴市**街道**苑**区**号**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孟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事先合谋,纠集被告人朱某甲、孟某某等人至江阴市**街道**村**巷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施工工地,以施工违法、自留地农作物补偿等理由,站在围墙处拦截施工人员,阻止施工人员建造围墙,迫使工地负责人被害人高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谈判,最终从被害人高某某处获得补偿人民币3万元。事后被告人黄某甲分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均已退赔被害人高某某上述钱款共计3万元。
被告人黄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区**号**室、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区**号**室、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区**号102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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