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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先后于2020年3月25日、6月1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及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富生,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路**号**栋**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先后于2020年3月25日、6月1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先后于2020年5月20日、6月1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农田地界问题且前一天发生过争吵,2020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丁在村干部在场下再次就地界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中又发生争吵。被害人黄某丁妻子袁某某听见后从家中拿着一根木棍过去,并边走边骂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二弟黄某丙听见后,上前将袁某某推倒在地,两人随即打在一起。被害人黄某丁想上前帮妻子,被被告人黄某甲拉住,两人也扭打起来。后双方被在场村干部等人劝开。

之后,被告人黄某甲三弟黄某乙也赶到现场,双方随即又发生打架。打架中,被告人黄某丙将袁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按倒在地不让其帮助黄某丁,被害人黄某丁则被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殴打直至被人拉开。2020年3月23日经分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丁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先后主动到案,被害人黄某丁先后收到被告人黄某甲一方赔偿款共计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戊、黄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丁、袁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坤

检察官助理:廖玉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87905****、1887903****、1351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文移送。

3、被害人黄某丁刑事民事起诉状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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