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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8********,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5********,壮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住田某某都市**号。因赌博于2020年5月2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5********,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田某某**镇**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黄某戊),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7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赌博于2020年8月4日被巴马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己(曾用名黄某庚),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9********,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壬,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6********,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癸,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4********,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己、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在黄某甲家附近后山、山坡等地多次提供扑克牌、桌椅等物品供他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9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以每晚4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黄某丁抽水,以每晚200元至3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黄某己、黄某辛、黄某癸、黄某壬为赌场望风。

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田某某义圩镇世木村巴周屯和班龙村那豆屯附近一处野外山坡上查获该赌场,收缴赌博工具一批,并查获罗某某、韦某某等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己、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为赌博提供赌具并抽头渔利,被告人黄某丁、黄某己、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为赌场提供帮助,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己、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己、黄某癸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丽

检察官助理:黄丽秋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己、黄某辛、黄某壬、

黄某癸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黄某乙联系方式1316092****,黄某丙联系方式150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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