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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9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号,租住成都市金牛区**街道**二期**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8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租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汉族,中专,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租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黄某乙、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经预谋,由黄某乙、潘某某负责联系收购电话卡,黄某甲负责销售、邮寄电话卡,先后在成都、贵阳、南昌等地,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收购电话卡广告,并用微信联系收售事宜,以每张60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300余张电话卡,并通过物流邮寄方式以每张电话卡80元至26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于北京、福建等地及在成都当地销售,违法所得共计90631元,其中潘某某参与违法所得83571元。三被告人于2020年5 月1日收购徐某某实名注册的18482020463电话卡,被转卖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境内的电信诈骗团伙,其成员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使用该号卡于2020年5月7日骗取江油市境内的郭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结伙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修建

检察官助理:苏悦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住所候审,潘某某在住所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光盘2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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