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村**队**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7********,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被告人黄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黄某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戊,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黄某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8日,将该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3月23日,将该案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黄某丁及凤阳县**镇**村**队二十余户村民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租用凤阳县**镇**村**队村民的土地,建设凤阳县**石英沙厂。租用费每亩每年2300元,租用期五年,2019年4月1日到期。租用费已全部支付。
2019年2月份的时候,凤阳县政府要求拆除旧厂统一到**工业园建厂,由县政府按4万元每亩予以一次性补偿给企业,复垦土地由原属单位或个人耕种。
2019年2月底,凤阳县**石英沙厂开始拆厂。3月份的时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黄某丁带领二十余户村民先后两次到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凤阳**石英砂厂,以租地期限到期要求李某某支付2万元每亩的补偿款为由阻止拆厂,李某某被迫停止拆厂。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安排代某某、黄某己、黄某庚三人看守,阻止李某某拆厂。凤阳县**镇村镇两级政府多次协调,均没有协调好。
被害人李某某迫于拆厂期限快要到期的压力,于2019年7月13日被迫支付给黄某甲索要的3万元好处费,由黄某甲来协调村民,后村民们同意按每亩地1.8万元补偿。2019年7月21日,李某某按每亩地1.8万元支付给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黄某乙等二十余户村民补偿款,共计361786元,村民不再阻止李某某拆厂。其中黄某甲50000元、黄某丁21600元、黄某丙43200元、黄某戊14400元、黄某乙19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黄某丁均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被告人黄某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丙、黄某丁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黄某辛、黄某壬、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黄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黄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丙以索要土地补偿费为由,纠集村民阻止工人拆厂,借此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三十余万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现分别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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