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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保山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乡**街**村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莆田市涵江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尹某某、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尹某某、侯某某等人在莆田市涵某某涵东街道“宝丽金KTV”包厢内饮酒、唱歌。次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KTV楼下电梯口处与被害人陈某某因乘坐电梯问题发生争吵,时被告人黄某乙经过见状便上前帮忙理论。其间,被告人黄某甲先动手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头部一拳,而被告人黄某乙也跟着殴打被害人,后在被害人朋友张某某、唐某某等人的劝阻下停手。被告人黄某乙因心中不服,遂打电话纠集仍在KTV包厢内饮酒的被告人黄某丙、尹某某、侯某某下楼帮忙。之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尹某某、侯某某、黄某某五人在电梯口处围住被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并使用从KTV包厢内携带的酒瓶打砸,致被害人陈某某体表多处挫、擦伤。被害人彭某某作为被害人陈某某的朋友因在一旁劝架,也被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尹某某、侯某某、黄某甲一并殴打,且头部、脸部被酒瓶划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丙,而后又通过电话动员被告人黄某甲于同年5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尹某某、侯某某。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彭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尹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尹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尹某某、侯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告人黄某乙的动员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积极达成赔偿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被告人黄某乙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规劝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被告人黄某丙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尹某某、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冰姿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尹某某、侯某某现均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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