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移民村**公寓**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老輋移民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与朋友聂某某、包某某、李某某、付某某、“光头”、“小圆”共9人在大亚湾区西区**村**站附近的**烧烤档吃宵夜,期间黄某乙听到隔壁桌吃宵夜的被害人任某某、苏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8人好像有人议论他们头发颜色,于是告知黄某甲人。黄某甲拿起一个空酒瓶想过去质问对方。黄某乙将其拦下,在旁边的垃圾堆捡了两根白色灯管放在桌子下面准备殴打对方。过了一会儿黄某甲、黄某乙和”光头”各拿一个啤酒瓶砸向对方脚下旁边,弹起的啤酒瓶碎片造成被害人苏某某受伤。黄某乙还双手拿了敲碎的啤酒瓶想冲向对方,但被付某某夺下酒瓶。任某某等人见状,有人往湖南兄弟烧烤档对面的炒粉店跑,有人往老畲村第二卫生站的方向跑。黄某甲在路边捡了一块板砖去质问烧烤档的老板,是否认识隔壁桌喝酒的人。老板说不知道,付某某与包某某将喝多了的黄某甲拉走。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等人继续寻找对方,再次回到烧烤档时,黄某乙看见坐在炒粉摊位的任某某、苏某某,遂告知黄某甲;黄某甲欲上前殴打两人,黄某乙把桌子推翻,叶某某在路边捡起一根钢管想过去帮忙打架,但是被任某某与苏某某跑开了。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继续追逐对方,使得任某某、苏某某被迫跑进旁边的小树林,造成任某某的右小腿被树枝刮刺伤。期间黄某乙因为胃痛等身体原因没有继续追,大家见追不上也往老畲村路口离去。
当行至大亚湾西区**村煤气站附近,被告人黄某甲用石头砸向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的夏利小轿车,造成车辆发动机机盖钣损坏。直到被告人黄某甲等7人行至大亚湾区第三中学附近红绿灯的时候被出警民警带回至新西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任某某、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物价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为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持械追逐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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