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县**村**屯**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县**镇**街*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农某某在**县**镇**屯附近的**县*******内黄某甲住的工棚里吃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许某某与农某某因晚上去喝喜酒封钱的事发生纠纷争吵,后许某某用拳头、脚殴打农某某的头部,致农某某倒地后经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过程中,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均在现场,并知道事情的经过,在公安机关查证农某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时,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对案件事实没有如实的陈述,反而为被告人许某某作伪证称农某某是自己喝酒后摔倒,包庇被告人许某某殴打农某某致死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许某某、黄某丙、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明知许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设
检察官助理:龚新创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9********,保证人电话:191********;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0********,保证人电话:150********;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县**街*号,联系电话138********,保证人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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