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强迫交易等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清流县**田**村主任,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黄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系以黄某甲为纠集者,黄某乙、黄某丙为成员的恶势力,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20日将该案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清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告人黄某乙系父子关系,日常居住在一起;被告人黄某丙系黄某甲弟弟,兄弟二人房屋紧邻,日常联系紧密,且在家庭成员中,以黄某甲最有威信。约自2007年起,通过其三人共同或单独实施一系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及拦截、强拿硬要、殴打他人的行为,逐渐形成以黄某甲为纠集者,黄某乙、黄某丙为成员的恶势力,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被害人及权益被侵害的村民因惧怕其三人恶名,有案不敢报,形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一、非法采矿

被告人黄某甲约自2007年起,即伙同其子被告人黄某乙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禁采区的清流县**乡**溪流域采砂,并对到其采砂河道捞沙的村民进行阻拦。其中,自2016年起,其二人抽取河沙经过加工后,销售给徐某某、黄某巳、黄氏宗祠、阳某乙等人,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9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建黄氏少卿公祠堂账目、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砂石混合料价格证明的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阳某甲、阳某乙、罗某甲、沈某甲、陈某甲、沈某乙、魏某某、伍某某、马某某、廖某某、曹某某、黄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196地质大队出具的矿场资源价值技术鉴定报告;5.清流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账户信息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敲诈勒索

2014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发现被害人黄某辰和张某乙在清流县**乡**村做土地整理项目工程A标段时,从河道里挖沙石用以垫机耕路,便通知被告人黄某乙到现场,以该河道是自己捞沙的,不允许他人挖沙为由,进行阻拦。期间黄某乙摔了黄某辰一个耳光,并向黄某辰索要财物。黄某辰和张某乙明知黄某甲和黄某乙是非法采砂,为了避免其二人阻拦造成施工受阻,只好答应给付2000元,但因黄某辰和张某乙身上现金不足未在当天支付,后黄某甲和黄某乙用铲车和摩托车将挖机堵住。过了几天,张某乙将2000元现金给黄某甲后,施工才得以继续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开工指令、A标段中标通知书、接警单、警情反馈单、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黄某辰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黄某辰、证人李某乙的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三、强迫交易

(一)在无证采砂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子被告人黄某乙有将沙子堆放在**中学桥边的田地里。2015年11月15日,**乡人民政府因**溪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即将部署,向黄某甲征收了该范围的耕地,并将征地款项转至其银行账户。

综合治理工程开始建设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提出要将该部分沙子卖给承建工程的被害人黄某巳,因沙子太细、泥沙含量太高,不适合在砌河堤上使用,黄某巳不愿意购买。黄某甲和黄某乙为了让黄某巳将沙子买走,伙同黄某丙先后三次设置路障阻碍施工,造成工程延期一个多月,黄某巳为减少损失,保证工期不再受阻,只好向黄某甲和黄某乙购买沙子,并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7月22日支付沙子款项4万元。黄某巳购买沙子后,因沙子质量不行,只在工地上使用少量,有部分转卖给黄某午、吴某甲等人,剩余60-70方堆在原处被黄某甲和黄某乙转卖给徐某某。同时,因害怕被其三人报复,黄某巳至案发时没有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清流县**乡**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清流县**乡人民政府提供的征地补偿协议书、财物管理明细单、清流县水利局提供的福建省22个重点县清流县2015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合同书、**溪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合同项目开工令、审核意见相关材料、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明细账等书证;2.证人黄某戊、曹某某、黄某丁、罗某乙、林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邓某甲、沈某丙、吴某甲、罗某丙、黄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巳、黄某午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照片、平面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二)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丙经营蔬菜期间,找到中铁罗某戊施工队的负责人陈某丁让其照顾生意。因陈某丁在刚开工时曾向黄某丙借发电机使用,就叫其妻王某某找黄某丙买菜。2017年4月左右,黄某丙在清流县**乡农贸市场开店经营蔬菜生意,王某某和炊事员发现其店里的菜不仅菜价高而且质量差,态度也不好,遂减少了向其购买的次数。黄某丙发现后,就在**办公楼旁公路上,以车轮掉到水沟里、车子坏在路上为借口设置障碍,且阻碍时间较长。罗某戊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只好交代张某甲去找黄某丙买菜,并交代让黄某丙在菜单上签字确认,以免其再以买菜次数减少为由找麻烦。从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罗某戊施工队找黄某丙购买菜款总计73315.5元,且因怕被黄某丙报复,一直未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信社银行卡交易明细、费用支出报销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丁、黄某庚、李某丙、吴某乙、左某某、田某甲、解某某、陈某戊、林某乙、张某甲、王某某、李某丁、陈某己、李某戊、田某乙、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罗某戊、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四、其他违法行为

(一)2009年左右,被告人黄某甲以黄某未收谷子的车辆在新修的水泥路上压坏10个煤球为由,向黄某未索要300元。此前,向村民黄某癸出售小猪的一名连城人也在这条路上被黄某甲拦截。

(二)2014年左右,被告人黄某甲以邓某乙收地瓜的车辆影响马某某三轮摩托车通过为由,将收割机停在邓某乙车子前面,到晚上10点多才把收割机挪开。

(三)2017年,被告人黄某甲以**中学道路被压坏,需要中铁提供押金为由,将车辆堵在学校出来的三岔路口,时间长达数个小时。

(四)2019年初,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通过拦截、堵路的形式,限制外地人的车辆离开,时间长达数个小时。

(五)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烟田水渠被堵为由,召集烟农堵路,黄某乙联系中铁到现场进行处理。沟通过程中,黄某甲不提烟农利益受损,但提出路面被中铁弄脏要人打扫。后左某某因担心叫其他人打扫又被黄某甲找麻烦,就让黄某甲安排人员,黄某甲遂叫其儿媳妇和儿媳妇的姐姐来扫地,每人每月工资3600元。

(六)多年前,被告人黄某丙因怀疑被害人黄某辛与黄某甲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到黄某辛家中对其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阳某甲、廖某某、黄某辛、江某某、黄某壬、黄某癸、曹某某、田某乙、沈某丁、雷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黄某未、邓某乙、黄某辛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邓某乙的辨认笔录。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乙被带至清流县监委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后被传唤至清流县公安局;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在清流县**乡**村**号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清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手机各一部,扣押了黄某乙沃尔沃小轿车一辆,冻结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相关银行账户。

与全案事实有关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子、黄某丑、黄某寅、赖某某、黄某卯、汤某某、罗某丁、黄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以拦截为手段,强卖商品,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案价值40000元,黄某丙涉案价值113315.5元,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实施威胁,强行索取现金20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擅自采砂,造成资源破坏,价值149083元,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敏

检察员:赖  明

检察员:罗晓琳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五册。

3.随案移送光盘17张。

4.由清流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车辆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