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
被告人黄某丁,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
被告人黄某戊,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周某甲、周某乙等五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伙同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均在逃)等人经商谋合股出资开设赌场后,于2020年1月24日开始在惠东县多祝镇守望村委夏泰村石王爷对面果园内搭建帐篷,摆放赌桌、凳子,以赌博“暗堡”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其中黄某甲、黄某乙各出资10000元各占2股,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丙各出资5000元各占1股,黄某甲是财务,负责收集股资并保管记录每场赌博输赢情况,黄某乙负责放哨,黄某丙、黄某丁是堡利,负责收钱赔钱并抽水。赌场每天设赌两场,每场约10人至30人参赌,下注金额10元至3000元不等,累计赌资105590元。同月31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合伙与上述人员开设赌场,二人各占1.5股,主要负责做堡官打堡。2020年2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当场抓获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周某甲、周某乙及10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具“暗堡”1副、赌资1750元。同月26日,公安民警将黄某甲、黄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周某乙、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周某乙、周某甲无视国法,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周某乙、周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992****;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923****。
2、案卷材料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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