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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8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至龙岗区坪地街道**北侧巷道,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

2、2020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至龙岗区坪地街道**社区**村**号西侧墙边,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48元。

3、2020年6月1日1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至龙岗区坪地街道**社区**号,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蓝色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周边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燕玲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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