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南京市**汽渡管理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汽渡战备码头(以下简称“**码头”)附近捡拾废品时发现该码头的电动伸缩门未通电,遂起了盗窃之意,并于当晚要求与其同住在本市雨花区**村董某甲废旧**收购站(以下简称“**收购站”)宿舍的其子黄某乙陪同其搬运上述电动伸缩门。次日凌晨3时许,黄某甲叫醒黄某乙,由其驾驶机动三轮车载上黄某乙前往战备码头。二被告人到达后,将电动伸缩门推闭合并合力搬运至机动三轮车,后驾驶车辆返回**收购站,并由黄某甲将电动伸缩门藏匿于**收购站内。同年9月12日至16日间,黄某甲害怕事情暴露,将电动伸缩门拆解,并分三次将部件藏匿于**收购站拉废旧木材的半挂车内运走。经鉴定,被窃电动伸缩门的价值为人民币13831元。
2019年10月31日,民警在本市雨花区**村董某甲废旧**收购站将黄某甲抓获归案;同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乙自行至水上分局三山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已赔偿了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
2.证人陈某某、董某乙、张某某、谢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89568****;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5516****;
2.量刑建议书两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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