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2006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清远市公安局石角派出所处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乡**村**组**号。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结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实施多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巷**号**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天牌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36元。
2.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铺**发廊门前,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暗红色女装两轮摩托车。
3.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南门摩托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该外的一辆好奔牌男装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81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带领公安民警到被告人黄某乙的租住处抓获被告人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敏
检察官助理 李伟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具清单》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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