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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6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行至江油市二郎庙镇雷江村7组抽水站,盗走“双星”牌S9-125型变压器内铜线、铜条,其后销赃获款2400元。经认定,被盗铜线铜条认定金额为人民币3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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