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都安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两人合伙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蓝某某、潘某甲、潘某乙分别以3000元、3500元、3000元的价格购买得“**码头旁边坡”、“**坡”、“**岭”、“**坡”四处林地上的林木。在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得来的四处林地上的林木砍伐并搬运至**镇**村及**县**镇出售,两人共获利约4000元。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林业技术员鉴定,该四处受损林木总蓄积量38.4863立方米,出材量27.7923立方米,受损林木林地面积2.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丽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审讯笔录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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