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704******,汉族,初中,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09******,汉族,中专,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5月16日,广州**局**湾**县**港建设项目***工程6号、8号作业区正式开始施工,施工区域位于遂溪县**镇**村附近海域。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上述6人均已判决)、黄某壬(已故)及被告人黄某乙等人在明知该工程合法招投标且施工方已与**村村委会签订了相关租赁道路及补偿协议、清淤物已取得合法处置权的情况下,仍以该工程存在非法抽沙行为、清淤运沙车出入碾坏村道影响村民出行及清淤物(海砂)应归由村集体处理等理由为借口,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7月6日、7月12日、9月9日、9月13日,2018年5月24日、5月25日、5月28日,在位于遂溪县**镇**村小学路段的清淤工程施工车辆唯一的进出的村道上,以使用摩托车和人员阻塞等方式,非法对清淤运沙车进行阻拦。
经查,被告人黄某乙于2018年5月24日伙同**村村民黄某丙、黄某丁等人非法阻拦清淤施工车辆进出一次,严重影响广州**局**湾**县**港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
二、2018年6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癸以及两名遂溪县**镇**村村民(姓名不详)驾驶快艇前往**湾遂溪县**港工程*号清淤区,对正在该区域进行清淤作业的2号清淤船施工船员陈某甲、陈某乙(又名陈某乙)进行言语威胁,要求该船船员立即停止清淤工作并将清淤物倒回了海里,否则就烧船打人。施工船员陈某甲、陈某乙被逼无奈只能按被告人的要求去做,将清淤物倒回海里,停止清淤作业开船离开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癸以及两位村民才驾驶快艇离开了,严重影响了**湾**港工程的清淤进度。
三、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承建遂溪县**河**塘建设项目,该项目部分工程位于遂溪县**镇**村内。2016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黄某辛、黄某子、黄某丑(上述4人均已判决)在喝酒谈论此事过程中,认为该工程施工影响村民起居生活,且工程队涉嫌抽沙的行为。于是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黄某辛、黄某子、黄某丑在酒后一起驾车来到该工程队工地宿舍处,踹开宿舍的门并打砸里面的生活设施,并将里面睡觉的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莫某甲一一拉出门外给黄某子、黄某丑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莫某甲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合同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
4、说明材料、出警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证明材料;
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见证人说明;
6、关于**湾**县**港建设项目核查情况的报告、林业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合作协议书;
7、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8、委托书、广州**局**湾**县**港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部因**村路段受阻造成的经济损失专项审计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11、被害人莫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的陈述和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12、同案人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1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肖某甲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阻止清淤船工作一次,参与无故殴打**河**塘建设项目施工人员并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拦截广州**局**湾**县**港建设项目清淤合法施工车辆进出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伙同**村黄某丙等人多次寻衅滋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湾**县**港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破坏经济秩序,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黄某乙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虽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共拾陆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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