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号。2008年12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他人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内已扣满十二分的驾驶员为作案目标,后驾车故意与对方驾驶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利用对方驾驶员不敢报案的心理,向对方驾驶员敲诈勒索款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由被告人黄某甲租来的照明大灯已损坏的粤AH****宝马牌小汽车搭载黄某甲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万达广场附近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粤YM****蓝色讴歌小车发生碰撞,二人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13800元,黄某甲用微信收取李某甲转账13800元,后微信转账3000元给黄某乙。
2.2019年1月22日17时许,梁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粤Y牌灰色宝马小车搭载被告人黄某乙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往大沥方向福迪汽车有限公司旁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二人向李某乙索要25700元,黄某乙用微信收取李某乙转账25700元。
3.2019年1月23日12时许,梁某某、被告人黄某乙驾乘一辆车牌尾号为****的深灰色宝马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旺康控股公司对出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粤B2****小车发生碰撞,二人向赵某某索要23800元,黄某乙用微信收取赵某某转账的20000元,3800元由被害人支付宝转账至支付宝“**”。
4.2019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粤WX****蓝色宝马小车搭载另一名男子至清远市清远大道路中时,故意与被害人汪某甲驾驶的粤RT****小车发生碰撞,二人向汪某甲索要20000元,黄某甲用微信收取汪某甲转账的20000元。
5.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一辆粤WX****宝马小车搭载被告人黄某甲至广州市市桥三桥方向人行天桥底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粤E7****小车发生碰撞,二人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黄某甲用微信收取何某某转账的15000元。
6.2019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一辆咖啡色宝马小车搭载另一男子至广州市天河区琶洲大桥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欧某某驾驶的粤A8****小车发生碰撞,二人向欧某某索要24600元,黄某乙用微信收取23600元,1000元由欧某某微信转账给微信“**”。
7.2019年4月23日14时许, 被告人黄某乙与另一男子驾驶一辆粤A牌黑色宝马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业路往小塘方向离佛山一环桥底500米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汪某乙驾驶的赣B8****小车发生碰撞,后二人向汪某乙索要18000元,汪某乙向黄某乙银行账号(62232210********)转账18000元。
8.2019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轿车搭载另一男子至广州市番禺区禺山公路入口附近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粤C6****小车发生碰撞,后二人向张某某索要16000元,黄某乙用微信收取张某某8000元,另外8000元由张某某支付宝转账至支付宝“**”。
9.2019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银色宝马车搭载被告人黄某乙至广州市番禺区禺山西转东新高速市桥入口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粤A3****小车发生碰撞,二人向刘某某索要18800元,黄某甲用微信收取刘某某转账的18800元。
10.2019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车车搭载被告人黄某乙至广州市番禺区良路往黄阁镇方向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粤AA****小车发生碰撞,二人向高某某索16800元,黄某甲用微信收取高某某转账的16800元。
11.2019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车搭载被告人黄某乙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三桥辅道时,故意与被害人驾驶董某甲驾驶的粤KR****小车发生碰撞,二人向董某乙索要12000元,黄某甲用微信收取董某乙12000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9月17日被民警抓获,黄某乙于2019年10月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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