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敲诈勒索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怀化市鹤城区**庙**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4年9月2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再次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8日两次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初,邵阳**建筑公司杨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开发“和谐家园”住宅小区项目,由张某某承建该小区A栋楼(包括1栋楼和5栋楼)。2007年2月份,杨某甲将该项目转给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陈某某、杨某丁四人合伙开发。2007年3、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从张某某处接手该项目的1栋楼施工,双方约定承建价格为每平方米408元,其后被告人黄某甲又从被害人杨某乙等人处承接了该项目5栋楼的承建。2008年初,被告人黄某甲以工程设计修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承建价格,被害人杨某乙等人同意砖混结构部分承建价格提高至每平方米438元,框架结构部分承建价格为每平方米538元,总造价2209732元。2008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再次要求将基层楼部分的承建价格提高至每平方米468元,但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予以拒绝。至2008年8、9月份,杨某乙等人已向被告人黄某甲共支付工程款1870800元。2008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商谈工程价款为由将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陈某某、杨某丁四人约至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皇家新都”茶楼,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仍未达成一致,受被告人黄某甲邀约的被告人黄某乙及多名社会人员携带械具赶到该茶楼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实施言语威胁,强迫杨某乙等人签订《和谐家园A栋补充协议》,以总造价283万元结算工程款,并强迫杨某乙等四人向其借款70万元,三个月内归还,月息10%,其中35万元作为支付给被告人黄某甲的工程余款,另35万元用于项目的后继开发,由杨某乙等四人当场出具一张借款91万元(含21万元利息)的借据,被告人黄某甲还要求杨某乙等人以“和谐家园”C栋的16套房产作为借款抵押,被告人黄某甲作为买方签订了该16套房产的《购房合同书》。2008年10月30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收到杨某乙、杨某丙、陈某某、杨某丁支付的工程余款310000元,借款本息565000元,并通过转让房产收取房款176500元。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责令停工通知书及补充协议、借据、购房合同书复印件等;

2、证人杨某戊、杨某已、杨某庚、唐某某、舒某某、向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黄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曦

2020年3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拾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