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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鸭仔”,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现住********号。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4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现住崇阳县**镇**村**组。2016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崇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崇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崇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8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许,章某甲在天城镇沿河大道“来聚聚”餐馆附近,因儿子章某乙债务纠纷被黄某乙拦截,黄某乙、黄某甲先后持铁锹、断裂的铁锹把对章某甲进行殴打,致章某甲头皮开裂,左手骨折,腹部及背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 级。

2020年2月10日黄某甲到崇阳县天城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作案凶器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及违法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受害人章某甲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鲁某某、熊某某、黄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决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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