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1********,汉族,大专文化,**局职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栋**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汉族,专科毕业,宿州市埇桥区钱营孜矿职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东门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又相互厮打,厮打造成张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在宿州市埇桥区**栋**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乙于2019年7月25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白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 燕
检察员 杨永凯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柒拾陆页及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