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住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12月4日先后经分宜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住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8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0日、12月4日先后经分宜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认为被害人钟某甲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到处跟人说,被告人黄某甲觉得丢了面子。2020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酒后由被告人黄某乙电话将被害人钟某甲约到分宜县高岚乡集镇。被害人钟某甲到达后,被告人黄某乙首先朝其脸部打了一巴掌,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冲上去用拳头打其头部、脸部。周边居民见状即上前劝阻,被告人黄某乙被人抱住,被告人黄某甲则一直追打被害人钟某甲,直至被人拉开。2020年10月9日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钟某甲伤势为轻伤二级。10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11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一方与被害人钟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乙、钟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坤
检察官助理:廖玉芳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03055****、1332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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