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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97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5年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5年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及两名朋友在罗湖区**酒吧玩,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跳舞时与其他客人相撞后发生冲突,被告人黄某甲先叫来两名男子,在酒吧看场的陈某龙带人上前质问被告人黄某甲,后双方又发生冲突。之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和被告人黄某甲继续叫人,被告人黄某甲的哥哥即被告人黄某乙后带来五六名男子及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叫来的几名男子携钢管后赶到酒吧与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会合,上述被告人在酒吧将钢管分好。陈某龙这方先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和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人的殴打后逃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和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人追出酒吧门口后发现被害人卢某金坐在酒吧门口的凳子上,以为被害人卢某金是陈某龙一方的人,便手持钢管上前将被害人卢某金殴打,将被害人卢某金打至昏迷。作案后被告人逃跑。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本复印件、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荣、肖某豪、张某镇、陈某佳、陈某龙、黄某锰、卢某松、卢某秦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金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碟三张及截图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官国城

2015年6月19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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