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汉族,居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四川省泸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居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四川省泸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后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乙和黄某甲是兄弟关系。2018年4月9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酒后倚靠在黄某甲停在泸县玉蟾街道实验校十字路口处(红旗眼镜行门口)车牌号为川E1B***的轿车上打电话,被告人黄某甲酒后吃完饭出来看见,黄某甲与刘某某遂发生言语冲突,双方被各自朋友劝离。刘某某被劝离后又捡起路边的路沿石返回现场砸黄某甲停靠的轿车,黄某甲随即从驾驶室下车,刘某某绕过车头跑到驾驶室车外用路沿石砸向黄某甲头部,双方扭打在一起。此时被告人黄某乙路过,看见黄某甲被打,便捡起刘某某之前用过的路沿石,和黄某甲一起追打刘某某,并把刘某某按倒在地,黄某乙、黄某甲先后用路沿石殴打倒在地上的刘某某的肩部和头部,导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肩部之损为轻伤二级。黄某甲被损坏的车辆需要修复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 敏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9407****、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306****;
2、侦查卷宗3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取保候审文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