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广州市白云区**里**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同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上午,被害人黄某丙将建筑废土倒在惠来县*****村其自家祖坟附近,黄某丁(已判刑)认为阻挡了其去田地里的路,便去质问黄某丙,双方遂发生口角纠纷,后被现场的群众劝开。同日16时许,黄某丁与黄某戊(黄某丁第三儿子,已判刑)及黄某甲(其大儿子)、黄某乙(其次子)携带“老虎钳”、“双节棍”、“铁条”等工具再次去质问黄某丙时,刚好遇到黄某丙胞兄黄甲某,双方发生口角冲突,后被村干部黄乙某等人劝开。同日20时许,黄某丁再次与黄某戊、黄某甲、黄某乙携带“老虎钳”、“双节棍”等工具冲到黄某丙家里,当时在黄某丙家里的有黄某丙及其妻黄丙某、黄某丙二兄黄某己及其妻詹某某正在喝茶,黄某丁等人遂与黄某丙发生争吵。随后,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甲对黄某丙进行殴打,黄某己要上去阻拦时被黄某甲打中肋部。此时,黄甲某及其母亲黄丁某闻讯赶到黄某丙家里,也被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殴打,后致黄某丙、黄某己、黄甲某、黄丁某不同程度受伤,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方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0日16时24分公安民警在汕头市潮阳区*****菜市场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同月18日20时30分许民警将被告人黄某乙传唤到广州市公安局松洲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司法鉴定:黄某丙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黄某己、黄甲某、黄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结伙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乙归案后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林
检察官助理:李燕芬
2020年6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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