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某某,住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同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报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并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199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郭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以上七人均已判刑)、黄某壬(又名黄某癸)、黄某子、黄某丑、黄某寅、黄某卯、黄某辰(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看雷剧,同时麻某某**镇**村的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也在**村看雷剧。在看雷剧的过程中,郭某某、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集中在戏场东边的铁皮屋小卖部处,郭某某对众人说他见到**村的男青年在看雷剧,并认得其中一个光头的男青年(即王某丙)。接着,黄某丁、黄某卯等人就说:“去年**村人打伤我们村人不肯赔伤,我们今晚回半路等他们打。”在场的男青年均同意。至23时许,黄某寅不想看雷剧了,黄某丁、黄某癸便叫黄某庚、黄某戊、黄某丑、黄某寅、黄某卯五人先回到**村出路口桥头处等他们。当黄某庚等五人行至**村崩堤处时,黄某戊和黄某丑两人在**附近各拔一支竹棒拿在手里。不久,其他人员等人也回到崩堤处。接着郭某某和黄某丙、黄某丁、黄某己、黄某辰等人回村中拿来木棒和铁管,和黄某丑、黄某戊持竹棒在积水塘边的竹园旁伏击**村人。
至次日零时许,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在雷剧散场后一起从戏场出来,往**村方向回家。当他们回到**村东边积水塘处时,郭某某和黄某卯便对众人说**村的男青年回来了。于是,郭某某、黄某丁、黄某卯、黄某丙、黄某甲等人持木棍、铁管等先冲上去围打**村的王某甲等四人,接着其余在场的黄某乙、黄某辛、黄某庚、黄某己、黄某丑、黄某辰、黄某戊、黄某壬等人也冲上去持木棍、竹棒或铁管围打王某甲等四人。后王某甲被打跌入水塘逃回村中,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也各自逃回村里。1999年7月1日凌晨五时许,王某甲在家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腹部形成嵌顿性膈疝,因嵌顿胃组织坏死穿孔致急性液气胸液气腹,终因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王某丙、王某丁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村分别与被害人王某甲亲属、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于2015年9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 王某甲亲属人民币32.9万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每人人民币1.7万元,共计赔偿人民币38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2018年12月23日,黄某甲、黄某甲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投案。
二、贩卖毒品罪
2013年2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帮助“**”(身份不详)以人民币680元的价钱在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吴某某的住处,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毒品,黄某甲获取“**”给予人民币50元的好处费。与吴某某交易后,吴某某将当中的一小部分毒品赠与黄某甲在其住处吸食。
2019年2月2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吴某某住处查获正在吸食毒品的黄某甲、吴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巳、黄某午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拾玖册,证据目录壹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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