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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陈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结伙从事向他人出售伪造、变造的中国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从中非法获利。陈某某委托被告人黄某甲为其印制假冒中国护照资料页,后被告人黄某甲在苍南县内通过购买印刷所需的证件纸、油墨等材料,交给金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假冒护照资料页上防伪水印、防伪荧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印刷,共计印制了2000余份假冒中国护照资料页交给陈某某沈,从获利2000元。同时,陈某某委托被告人黄某乙印制假冒护照资料页上防伪镭射膜,后被告人黄某乙根据陈某某提供印制所需的防伪镭射膜版,在苍南县家中使用模压机印制约200份防伪镭射膜交付给陈某某。

期间,陈某某利用上述伪造的中国护照资料页、防伪镭射膜,伙同吴某某通过更换护照资料页等方式,先后向他人出售了变造的中国护照40余本。2019年5月21日,民警对吴某某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房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用于制作假证的打印机、过塑机、电脑和大量中国籍护照、伪造的中国护照空白资料页等材料。经鉴定,被查获的材料中2张中国普通护照资料页单页为整版伪造、91张中国普通护照空白资料页为整版伪造、4本中国普通护照系拆装变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同案犯陈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意见书;

5..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结伙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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