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19年9月被开除党籍),无业,住江西省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9年9月被开除党籍),分宜县**乡**村委会书记,住江西省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勇,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听取了二名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黄某丁将分宜县**机砖厂转让给了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又找来其胞弟黄某乙和亲戚陈某某合伙经营,三人共同出资50万元,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被告人黄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体负责砖厂的经营、管理,陈某某负责开票、收银等,被告人黄某乙参与砖厂的经营,砖厂的事务由三人商议决定。2011年,陈某某退出合伙,分宜县**机砖厂由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两兄弟继续经营,直到2018年6月13日被分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并被当地政府拆除,拆除获得的20万元补偿款,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各分得10万元。在经营砖厂过程中,因为分宜县**机砖厂所生产砖块的质量不好,当地村民大多到外乡买砖,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陈某某就商议要想办法让本地村民多购买分宜县**机砖厂生产的砖块,之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陈某某先后采取拦截、殴打、辱骂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村民到分宜县**机砖厂买砖或者强迫运砖司机不能从外乡运砖到**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司机黄某戊从分宜县高岚乡运砖到**乡,在经过**乡**路段时被陈某某拦下,陈某某威胁黄某戊不能从外乡运砖到**乡,并要求将拖来的砖卸到路边,黄某戊不同意后被陈某某殴打。事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出面和黄某戊方调解,被告人黄某甲知情后也同意了赔偿方案,最终以分宜县**机砖厂的名义赔偿黄某戊8000元。
2、2009年10月、11月份前后,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村民陈某甲家中建房,其起初是从分宜县高岚乡买砖,但拖了几车砖后被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发现,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就安排司机拖运砖块,强行倒在陈某甲家房子的前后门,导致陈某甲家无法施工。被告人黄某乙事后也到了陈某甲家中,要求陈某甲夫妇到分宜县**机砖厂买砖。陈某甲家被迫在分宜县**机砖厂购买砖块30000余块,金额6000余元。
3、2009年、2010年的一天,司机黄某己从分宜县高岚乡运砖到**乡**村委**村小组一户人家时,在**乡**滩附近被被告人黄某乙等人拦截,被告人黄某乙威胁黄某己不能从外乡砖厂运砖到**乡。之后,因为害怕被告人黄某乙等人的行为,黄某己就不敢再从外乡砖厂运砖到**乡。
4、2010年年初,分宜县**乡**村村民黄某庚三兄弟家中建房,他们起初是从分宜县双林乡的砖厂买砖,但运砖车在进村的路口被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强行拦截,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威胁黄某庚不准再到外面买砖,否则不准进村。之后,黄某庚等人被迫在分宜县**机砖厂购买砖块140000余块,金额28000余元。
5、2010年上半年,分宜县**乡**村村民黄某辛家中建房,其听其他村民说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不让本地村民到外乡买砖,否则会被拦截,于是其在分宜县**机砖厂购买了建一层房子的砖块共17000余块,但是黄某辛发现分宜县**机砖厂生产的砖块质量差,价钱高,于是其偷偷到分宜县高岚乡购买了建第二层房子的砖块,后来又联系其妹妹在分宜县双林乡帮其购买了建第三层房子的砖块。当黄某辛从分宜县双林乡购买的砖块运到分宜县**机砖厂附近时,被被告人黄某乙等人强行拦截,在其哥哥黄某壬(**村委会书记)出面协商后,被告人黄某乙才将运砖车放行。
6、2013年6月份,分宜县**乡**村村民黄某癸和其儿子黄某子家中建房,黄某癸联系了司机黄某寅为其从分宜县凤阳乡的砖厂运砖到建房工地,但被被告人黄某甲发现,被告人黄某甲就打电话威胁黄某寅,要求黄某寅不能再到外乡运砖,被告人黄某甲还要司机黄某卯运了两车砖,强行倒在黄某癸家建房的工地上。之后,黄某癸、黄某子被迫在分宜县**机砖厂购买砖块50000余块,金额13000余元。
7、2017年7月份前后,分宜县**乡**村村民黄某辰帮其女婿黄某巳家中建房,起初黄某辰是到分宜县凤阳乡的砖厂买砖,但被被告人黄某甲发现。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来到黄某辰家中,威胁并推搡黄某辰。被告人黄某乙知道此事后,要求黄某辰关照分宜县**机砖厂的生意。之后,黄某辰被迫在分宜县**机砖厂购买砖块50000余块,金额10000余元。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分宜县**商会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次日,被告人黄某乙在分宜县**饭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丁、黄某卯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癸、黄某子、黄某戊、黄某庚、陈某甲、黄某己、黄某辛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他人,以拦截车辆、殴打、辱骂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销售自己经营的分宜县**机砖厂生产的砖块,金额57000余元,同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还强迫运砖司机退出从外乡向分宜县**乡运砖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二名被告人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晔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均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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