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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岭西**号。

辩护人陈广辉,系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路南**号。

辩护人张福军、罗俊珊,系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名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嫌疑,于2018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从上家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后,向被告人黄某乙等人开通下级代理账户,黄某乙获得代理账户后,通过微信、短信收单等方式,接受郑某某(已判决)、王某某、黄某丙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转报给上一级代理账户黄某甲,再逐级转报给庄家,庄家再逐级返水到会员,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获得返水营利。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接受被告人黄某乙的投注总金额累计达771560元人民币。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抓获被告人黄某乙,现场缴获手机等作案工具。2018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现场缴获账本,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银行卡三张、电脑一台、账本一本、存折一本;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归案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郑伟军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2019年37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附卷随案移送。

3.涉案财物手机五部、账本一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三张、存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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