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9********,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从2017年4、5月开始在其与妻子黄某乙共同经营的佛山南海区**镇**村**街**巷**号一无名士多店接受赌博人员非法六合彩投注,在收取投注后从庄家处收取好处费。被告人黄某乙协助黄某甲非法收取六合彩投注。2019年12月10日民警对上述士多店进行搜查,当场抓获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丙等七名赌博人员。当场查获黄某甲持有的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一部,查获黄某乙持有的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一部,从黄某丙、方某某、刘某某、韦某某处各查获六合彩投注单据一张。在该士多店内查获手写磅码单74张、空白磅码单22本、手写二联收据32张、空白二联收据8本、生肖排码图2张、码报8张、人民币500元。至被查获,黄某甲、黄某乙共收取投注约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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