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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园**号。2020年8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号。2020年8月21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潮州市湘桥区**路**巷**号楼上发现其女友查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在楼下发生争执,遂下楼制止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告人黄某甲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害人李某某与查某某返回楼上**房。被告人黄某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黄某乙前来帮忙并多次通过微信打电话给查某某,在电话里辱骂、威胁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遂打电话纠集他人前来帮忙并持水果刀下楼,被告人黄某甲见状用石头扔李某某,被告人黄某乙持棒球棒上前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左额部受伤。期间,被害人李某某持水果刀与其二人相互殴打,并持刀刺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致其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李某某伤情属轻微伤;黄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黄某甲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协商达成一致意愿,双方互相谅解。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主动联系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要求投案,后民警到潮州市**医院将被告人黄某甲带至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接受调查,对被告人黄某乙决定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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