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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同案人黄某戊(去向不明)、黄某己(已死亡)等人持枪状物、铁节等物品到饶平县钱东镇小东居委会被害人许某甲的家中,并持枪状物、铁节威胁被害人许某甲,后被告人黄某甲用拳头、被告人黄某乙及同案人黄某戊持枪状物、铁节殴打被告人许某甲头部、后背等处,致其受伤。

经饶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许某甲左眉部、背部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1年1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4月27,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小彪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8月1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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