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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68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乘坐黄某丁(另作处理)驾驶的小汽车行驶至本市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农业银行附近路段时遇到“阿细”、“阿黎”(二人情况不详,均另案处理),“阿细”叫黄某甲、黄某乙帮忙打架,黄某甲、黄某乙下车后从车尾箱各拿一根铁管,然后伙同“阿细”、“阿黎”一起对坐在农业银行门口台阶处聊天的被害人张书松、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张书松、徐某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书松、徐某某所受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证人黄某丁的证言, 被害人张书松、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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