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庄**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庄**号。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同村村民黄某丙等人开车到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黄某丁经营的超市买烟,黄某丁家属郜某某出门招呼黄某甲等人,被告人黄某甲在车上咋呼“是不是拦路抢劫”,郜某某骂了一句,被告人黄某乙认为郜某某骂黄某丙,就辱骂郜某某,并与黄某丁的儿子黄某戊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戊、黄某戊的同学段某某、黄某丁发生打架,将段某某、黄某丁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丁左眼及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段某某头部及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20年5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杨楼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黄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路崇艺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庄**号;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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