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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资兴市**镇**村**组,现住地资兴市**街道**栋**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地均在资兴市**街道**村**组,无固定职业。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乙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其中黄某甲合计持有76张,黄某乙合计持有23张)多次赴香港,采取先在银行卡中存入一笔按汇率能在香港取现1万元港币的人民币,而后到柜员机取1万元港币,再到兑换店兑换成人民币,从中每天一张卡赚取汇率差20-50余元,再将所兑人民币存入另一张卡重复操作的方式,赚取汇率差价,其中黄某甲获利40000元,黄某乙获利16403元。

1、2018年12月18日至21日、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3日至16日,黄某甲三次分别非法持有他人10至20余张银行卡赴香港采取上述赚汇率差的方式,获利10000元。

2、2019年4月29日至5月4日、6月28日至7月4日、2020年1月28日至2月4日,黄某甲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0至30张并邀请黄某乙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0至20张一同赴香港采取赚取汇率差的方式获利,其中黄某甲获利30000元,黄某乙获利16403元。

另查明:2020年4月,因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香港频繁大量使用银行卡进行同样交易的行为被银监机构(国际银联)协查时发现仅在长沙银行资兴支行办理的55张借记卡,贷方和借方发生金额分别达436万余元,被疑为是地下钱庄,并移送资兴市公安局查处。被告人黄某乙于2020年5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将涉案未退还卡主的10张他人银行卡交公安机关扣押;同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家中扣押他人银行卡7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明细、黄某甲、黄某乙赴香港使用银行卡情况一览表、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丙、何某某、雷某某、黄某丁、邝某某、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陈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法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分别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76张、23张多次赴香港采取套现赚汇率差的方式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乙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臻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黄某乙(电话1897556****,已向公安机关缴纳保证金5000元、暂扣款2万元)现取保候审在家。

3.卷宗陆册,光碟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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