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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0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栋**。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从2017年年底起为客户代办银行对公账户材料,被告人黄某乙从2018年6月份起开始协助其父亲黄某甲跑业务。后二人为牟取更大的利益,将其代办或收集来的含有银行结算卡的对公账户材料,贩与他人。2019年10月24日至27日间,共计向一微信帐号为 “FPM”的客户贩卖了15套含银行结算卡的对公账户材料,并收取了对方人民币93500余元。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工作线索,在深圳市宝安区**区**U巢***房,将黄某甲、黄某乙带回调查,并扣押其公司资料20套、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U盾52个、手机卡39张、印章34个、他人身份证20张以及他人银行卡共计1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黄某甲判处9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黄某乙判处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涉案银行卡、手机等现扣押在上川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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