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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79********,壮族,本科文化,武某某**中心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某某,住武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2********,壮族,专科文化,武某某**中心**,户籍所在地广西武某某,住武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武某某在2015年之前的征地工作中,原则上征收集体土地采取金钱补偿方式,而不再安置国有划拨安置宅基地;征收个人使用的土地时,征收一亩,安置一份国有划拨安置宅基地指标。

(一)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利用在武某某征地办工作之便,为陈某甲在获取国有划拨安置宅基地的事宜中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陈某甲送给的好处费共计25万元

2014年9月,在统计武宣镇武北村民委第4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武北4队)已征地但尚未确定安置数据的过程中,黄某乙在明知陈某甲的征地协议书项下所涉累计未安置宅基地指标数多于实际未安置数的情况下,仍和陈某甲商量采取虚增土地面积的方式来套取国有划拨安置宅基地指标(以下简称安置指标),黄某乙将相关商量情况告知黄某甲,黄某甲表示同意。之后,由黄某乙具体操作,帮助陈某甲套取安置指标2.4234亩,获得三份安置指标。事后,陈某甲送给黄某甲、黄某乙各一份宅基地安置指标。黄某甲获得指标后,通过陈某甲出售该宅基地安置指标获得好处费25万元。

(二)黄某甲、黄某乙分别收受肖某某等人好处费,其中黄某甲收受好处费57万元,黄某乙收受好处费63万元

1.黄某甲收受肖某某送给的好处费50万元,黄某乙收受肖某某送给的好处费23万元

武某某**镇人陈某乙于2010年向武某某武宣镇武北村民委第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武北1队)购买了灯油田33.1896亩土地,后与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肖某某达成合作开发协议。2013年12月,武某某人民政府与武北1队签订征收该地的协议,黄某甲、黄某乙在明知陈某乙不是安置主体,且武北1队灯油田征地协议未约定给予宅基地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仍接受肖某某、陈某乙的请托,为陈某乙、肖某某违规操作办理33份宅基地安置指标,其中6份宅基地安置指标属于与武北4队村民沈某某置换,由于沈某某对6份安置宅基地指标置换反悔,且不配合过户到陈某乙名下,陈某乙、肖某某实际只获得27份宅基地安置指标。事后,肖某某送给黄某甲好处费50万元,送给黄某乙一份宅基地安置指标,黄某乙通过肖某某出售该宅基地安置指标获得好处费23万元。

2.黄某乙收受陈某丙、刘某某送给的好处费23万元

2014年,在统计武宣镇武北村民委第4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武北4队)已征地但尚未安置宅基地指标数据的过程中,黄某乙在明知陈某丙、刘某某的征地协议书项下所涉累计未安置宅基地指标数多于实际未安置数的情况下,采取虚增面积的方式,帮助陈某丙套取国有划拨安置宅基地指标5.097亩,帮助刘某某套取国有划拨安置宅基地指标0.4951亩。事后,陈某丙送给黄某乙一份宅基地安置指标,黄某乙通过陈某丙出售该宅基地安置指标获得好处费20万元;刘某某送给黄某乙现金3万元。

3.黄某乙收受刘某某送给的好处费10万元

2014年,在开展武某某武宣镇武北村民委第4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武北4队)征地测量工作中,黄某乙在测量刘某某家位于武某某武宣镇麻子岭(地名)水利塘土地面积时,违规操作将属于武北4队集体所有的水利塘1亩多的土地面积测量归刘某某个人所有,使得刘某某多获得这1亩多的征地补偿款及1份宅基地安置指标。事后,刘某某送给黄某乙现金10万元。

4.黄某乙收受陈某丁送给的好处费2万元

2015年,武某某人民政府计划征收陈某丁的一排瓦房,该瓦房属于无证建房,依照征地政策,可给予安置宅基地也可不给予安置。陈某丁以获得一份国有划拨宅基地安置指标作为同意征地的条件,后黄某乙向武某某征地办领导建议征收陈某丁的瓦房并给予安置,获得武某某征地办领导的采纳。陈某丁签订征地协议后,通过陈某丙送给黄某乙现金2万元。

5.黄某乙收受陈某甲送给的好处费5万元

2016年,武某某人民政府征收武某某武宣镇武北村民委第7小队(武北7队)村民黄某丙位于武宣镇政府围墙边约11亩的土地,黄某乙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因征收武北7队的土地没有进行集中安置,黄某丙不同意政府征收。为了顺利推进征地工作,黄某乙找到陈某甲,让陈某甲将其武北4队安置区内的11份宅基地安置指标置换给黄某丙,条件是为陈某甲在朝阳路环卫站承包地上就地安置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既解决了黄某丙的征地问题,也使陈某甲得到连排的沿街门面。黄某乙将置换方案汇报县征地办领导并提交到县地规委讨论通过,同时还帮陈某甲找住建部门办理了相关安置宅基地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后,陈某甲送给黄某乙现金5万元。

6.黄某甲收受韦某甲送给的好处费7万元

2014年,黄某甲带领征地组负责征收武某某实验小学扩建项目用地工作。武某某武宣镇武北村民委第2小队(以下简称武北2队)村民陈某戊有一块0.6118亩的土地被征收,但陈某戊已于1996年将该土地私下卖给韦某乙等人,2012年韦某乙等人又私下转让给武某某禄新镇韦某甲、覃某某、黄某丁等3人。在明知韦某甲等人不是被征地主体,也不是安置对象的情况下,黄某甲指示黄某乙,由韦某甲冒用陈某戊的名字签订征地协议,使韦某甲等人获得征地补偿款及0.6118亩安置指标。之后黄某甲又指示黄某乙把已征收武北2队村民陈某己、陈某庚两人共1.3亩多土地组合得一份安置指标后剩余的0.3336亩指标安排给韦某甲,最终通过违规操作让韦某甲等人非法获得一份国有划拨宅基地安置指标。事后,韦某甲送给黄某甲现金7万元。

案发后,黄某甲退出涉案赃款82万元,黄某乙退出涉案赃款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善之

                                 检察官助理:覃腾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3.被告人黄某甲退出的涉案赃款82万元暂扣于本院赃款账户,黄某乙退出的赃款63万元暂扣于武某某监察委员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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