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乙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七人)搭载杨某某、庄某某等二十人前往龙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车辆沿县道港佛线从漳浦县前亭镇往龙海市港尾镇方向行驶至港尾镇东坑村路段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3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智绵
检察官助理:阮少哲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695****、1360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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